電子報專文 | 不知情也不同意?英國 Alder Hey 兒童醫院的嬰兒器官蒐集事件

本文刊載於科技部《研究誠信電子報》2020 年二月 / 第 35 期
作者:潘璿安、周倩


蒐集往生者的身體器官或檢體作為醫學研究之用,需不需要得到家屬的知情同意?多數人看到這個問題應該都是很肯定地認為:需要!但同時也可能很難想像,在 2000 年左右的英國,由於缺乏完善的遺體檢驗與器官保存制度及法規,竟造成許多父母在多年後需要重新安葬自己的小孩,而原因只是因為:醫師在沒有告知並取得同意的情況下,偷走了小孩的器官!

在本期的電子報中,我們將介紹發生在英國利物浦 Alder Hey 兒童醫院(Alder Hey Children’s Hospital)與當地許多醫療機構所涉及的人體器官與組織不當蒐集事件。這起事件催生了英國的《2004 年人體組織法》(Human Tissue Act 2004)與其國內的獨立監管單位「人體組織管理機構」(Human Tissue Authority)。

一、事件的緣起

這起英國醫院內的不當蒐集器官事件之所以會被揭發,是源於一位悲傷的母親對於醫院處理女兒死亡事件的質疑。Helen Rickard 的女兒 Samantha 於 1992 年在 Bristol 皇家醫院(Bristol Royal Infirmary)接受心臟外科手術,不幸於手術中過世;她的男友,也就是 Samantha 的父親,由於一直無法走出喪女之痛,也在 1994 年選擇輕生。Rickard 在悲傷之餘,將父女兩人安葬在同一個墓園。

1996 年,也是 Samantha 過世的四年後,Rickard 聽聞 Bristol 皇家醫院正面臨兒童心臟外科手術死亡率過高的指控,她因此向醫院調閱了 Samantha 的病歷,而這一查閱竟讓她悲憤不已。她看到一份病理師在 Samantha 病逝後寫給外科醫師的檢驗報告,當中表示已經摘取、保存了 Samantha 的心臟。Rickard 在接受訪問時說:

「我以為在手術後我已經將女兒下葬了,但發現她並沒有完全安息。如果我當初知道 Samantha 的心臟被拿走了,我一定會堅持要放回去才能埋葬。」(I thought I had buried my daughter after the operation but then discovered she was not completely laid to rest. If I had known Samantha’s heart had been taken out I would have insisted that it was put back in before she was buried.)(O’Neill,2001)。

Bristol皇家醫院在1997年將 Samantha 的心臟還給 Rickard,但此時 Rickard 已經辭去工作,決定全心追查這起看起來應該不是單一個案的事件。她和其他失去子女的父母組成支持團體,並積極尋找那些可能也遭遇相同狀況的家長。Bristol 皇家醫院也組成工作小組,調查院內器官摘取與保存的現況,並於 1999 年二月透過記者會向社會大眾報告;同年底,英國的御用大律師(Queen’s Counsel)Ian Kennedy 也主持了一個調查委員會,目的是查明 Bristol 皇家醫院的兒童心臟手術品質。而就在這些調查的過程中,一位證人提到了 Alder Hey 兒童醫院可能儲存有大量兒童心臟一事,此時,Alder Hey兒童醫院的不當行為才逐漸浮出檯面……,而且,它不是英國唯一這麼做的醫院。

二、事件的揭露與調查

1999 年 12 月起的一連串正式調查,發現 Alder Hey 兒童醫院與英國國家健康服務系統(National Health Service)底下的其他醫院,都有未經家屬同意就摘取並保存患者器官或身體組織的狀況,而 Alder Hey 兒童醫院是這當中情節特別嚴重的機構。

這起事件的調查報告 The Report of The Royal Liverpool Children’s Inquiry 於 2001 年一月發佈,又稱為 Redfern Report(取自調查委員會主席、英國御用大律師 Michael Redfern 之名)。報告中指出, Alder Hey 兒童醫院長期在未經家屬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摘取過世胎兒與嬰兒的器官-而且是全數的重要器官一律摘除-再保存於醫院的儲藏室中。而這一切不當行為的主導者,都指向一位在醫院任職的荷蘭病理學家 Dick van Velzen 教授。調查團隊在 van Velzen 教授的實驗室發現了大約 850 個嬰兒心臟與器官,都裝在儲存檢體的容器裡。調查報告寫道,van Velzen 教授「以研究為理由,不道德且非法地保留每一個案件的所有器官」(unethical and illegal retention of every organ in every case for the overriding purpose of research)(Redfern Report,2001,in Summary & Recommendation,p. 9)。調查過程也發現,即便有些家屬曾向 van Velzen 教授清楚表明不用進行完整驗屍,但他依然私下進行,且事後也沒有向家長坦承,而這麼做當然是為了偷偷保留嬰兒器官。換言之,這些家長以為自己從醫院帶回了孩子的完整身體(whole body),但實際上只是一個被掏空的空殼(empty shell)(Sheach Leith,2007)。

至於醫院知道這件事嗎?答案是:可能知情。調查指出,van Velzen 教授於 1988 年至 1995 年間在 Alder Hey 醫院服務,這段期間內的違規行為多達二十項,包括沒有如實向醫院登錄摘取出的器官資料、造假工作記錄、造假研究計畫申請、造假驗屍報告、慫恿同事跟他一起造假各種醫療記錄,以及在他離開醫院後,帶走全部他經手過的醫療資訊等等。而許多跡象都顯示,Alder Hey 兒童醫院在決定聘用 van Velzen 教授時,就知道這個人事聘用有其風險,但卻疏於監管他的工作活動;且在 van Velzen 教授任職於 Alder Hey 兒童醫院的期間,醫院多次有理由對他的行為進行懲處,但他們都沒有這麼做,這些都顯示醫院在醫療與研究管理上,出了相當嚴重的缺失。

調查結果總計,在 210 個隸屬於英國國家健康服務系統的醫療機構中,共儲存了約 104,000 具來自過世胎兒或嬰兒的器官、身體部位或完整遺體,光在 Alder Hey 兒童醫院就找到了約 1,500 具;此外,總計從過世病患身上採集到的組織樣本共約 480,600 件。不過,包含 Alder Hey 兒童醫院的許多機構都表示,他們這麼做是為了進行醫學研究與臨床訓練,目的是精進醫療品質。然而實際的問題在於,在多數情境下,他們都沒有經過家屬的同意便擅自蒐集這些器官。至於醫院有沒有違法呢?可能沒有。因為英國當時的相關法令(如:Human Tissue Act 1961、Anatomy Act 1984 與 Human Organ Transplants Act 1989)對於這類從遺體身上蒐集器官或組織的規範都不夠明確,導致醫院能免於承擔法律責任;然而就醫學倫理而言,他們無疑有著明顯的道德瑕疵。

至於 van Velzen 教授呢?他會被起訴或判刑嗎?答案也是不用。由於上述的法規都不夠完備,加上無法保證 Alder Hey 兒童醫院所儲存的器官與組織一定是非法取得的,因此英國皇家檢察署(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於 2004 年 12 月決議不起訴他。家屬都為此感到震驚,並一再抨擊這個決定。不過 van Velzen 教授仍於 2005 年被英國醫學總會(General Medical Council)裁定永久禁止在英國行醫。

三、調查的建議與器官的處置

此事件的調查小組在報告中建議,英國政府應該修改當時實施的《1961年人體組織法》(Human Tissue Act 1961),以規定在驗屍、器官採集與保存前,都要落實全面的知情同意,且應該要求同意的對象只能是過世者的近親(next of kin)。報告也建議英國應該針對社會大眾進行健康推廣,以傳達同意驗屍與器官捐贈對於臨床治療、醫學教育與研究的貢獻。

最後,那些被找到的器官與組織是如何處理的呢?英國政府與醫院都積極尋找這些器官主人的家屬,並將他們返還,但仍然有一些過世者的身分無法確認。在 2004 年八月,五十位無法辨認身分的胎兒(其中七位來自 Alder Hey 兒童醫院),被一起下葬在利物浦的墓園;接下來連續數個月的每週四都固定舉行葬禮,安葬這些發現自英國各地醫院的小小身軀。總計超過 1,000 名遺體得到安息,多數都是小於 27 周大的胎兒。

四、該事件對學術界的省思

原則上,學術研究(尤其是醫學研究)的初衷都是良善的:為了探索未知的領域,或創造新的發現與發明;而這些初衷的長遠目的,都是為了造福社會大眾、推動公共利益,以及替公眾開創新的福祉與健康。然而,從過去我們在電子報中分享過的案例(包括這期)可以發現,仍有少數研究者以這些充滿善意的理想與抱負作為理由,卻用不當、不道德的手段去進行研究工作,而這樣所得來的研究成果,社會大眾真的能信服嗎?真的算有幫助到他們嗎?研究工作者所追求的,不應該只是做好的科學研究(doing good science),更應該堅持「秉持好的態度方式,進行好的科學研究」(doing good science in a good manner)(DuBois & Antes,2018,p. 2)。

此外,一般人可能會覺得,因為違反研究倫理而對參與者造成嚴重傷害的事件,並不算太常見。但由英國的器官不當蒐集事件可以瞭解到,這些傷害有時不是直接發生在參與者身上,也不是在研究的當下就造成傷害,而是在長遠的時間裡,間接影響到參與者周遭的相關人士。在這起事件中,許多父母是接到醫院的通知,才知道原來自己過世兒女的器官還留在醫院裡,他們因此覺得被醫院及醫師欺騙了;甚至有的人因為堅持下葬這些由醫院返還的身體組織,而必須再經歷一次失去兒女的痛苦。這些二次、多次的傷害,想必都是這些家長當初始料未及的。因此,研究者在研究的過程中一定要秉持誠信,並盡力保護參與者與其連帶關係人,讓他們都能免於生心理與社會層面的傷害。換言之,追求科學新知固然重要,但若這個追求是奠基在他人的苦痛之上,學術研究到底是不是一個「助」人的行業,就真的難以定奪了。

這起事件也反應了制度的重要性,不良的制度有時候真的可以傷人。當時的英國因為在驗屍程序上缺乏完備的知情同意制度,且一直沿用過時的人體組織法,導致醫院及醫師不但能輕易地摘取及保存往生者的器官,他們自己也不會因此陷入違法的險境。而這正告訴了我們,一個完善的研究管理制度有多麼重要。制度化的研究管理可以由很多小地方做起,例如計畫主持人可以建立實驗室參與及管理政策,並要求團隊成員都要徹底落實;大學校院或研究機構可以制定利益衝突管理、作者掛名、受試者保護,以及研究資料儲存與管理的相關政策與機制,並於學校與機構內廣為宣導,以確保師生都能充分理解這些規範,並實踐在他們的專業活動中。最重要的是,這些制度與政策都要與時俱進,定期檢討與更新,才能跟得上全球學術研究界與社會大眾對於研究倫理的要求與期待。

五、結語

學術界之所以要重視研究倫理,其中一個原因是避免社會大眾因為違背研究倫理的事件,而對學術研究產生不信任;學術界一旦失信於社會,重建關係的歷程可能是條漫漫長路。

英國這起事件撕裂了社會大眾對醫療研究的信任。事情發生後,英國的醫學研究界與法學界都積極在檢討現有的相關制度,並修訂舊有、不合時宜的人體組織法。但同時他們也擔心,即便新的法規與監管制度上路,民眾也可能已經對醫學研究失去信任,往後同意捐贈器官作為研究之用的志願者可能更是少之又少。重建醫學界和社會大眾之間的互信關係,是當時英國社會的一大功課。

學術研究的終極目的是服務、造福人類社會,而研究倫理在這當中扮演著促進三贏(參與者、研究者與社會大眾)的角色。研究倫理同時保障著研究參與者的權益,也能讓研究者受到外界的尊重,並使研究成果能實際嘉惠於社會大眾。而要建立這種三贏的局面,需要每一位參與在學術研究工作中的我們,共同透過落實研究倫理來努力;我們也應該時刻謹記社會大眾對我們的期許,及我們自己所肩負的社會責任與影響力。

六、參考資料

致謝:感謝蔡甫昌教授(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醫學教育暨生醫倫理學科)針對本文給予寶貴的意見。


建議引用格式:潘璿安、周倩(2020,二月)。不知情也不同意?英國 Alder Hey 兒童醫院的嬰兒器官蒐集事件。科技部研究誠信電子報,35,2–13。原文連結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科技部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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