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載於科技部《研究誠信電子報》2020 年 5 月 / 第 38 期
作者:潘璿安
美國從 1990 年代開始實施研究誠信(學術倫理)教育,至今已有近 30 年的歷史,其推動方式廣為國際間採納。目前國際的學術研究社群,包括臺灣,對於研究誠信教育的實施與其必要性多持正向的態度。現有相關課程的實施目標,著重於事前的預防,即透過教育來精進研究者在執行專業活動時的知能,與提升他們對於倫理議題的敏感度,甚至藉此降低不當研究行為的發生;這類課程多被稱為「負責任研究行為之教學」(instruction in the responsible conduct of research [RCR])。臺灣自 2014 年左右,也開始要求大學校院與研究機構的師生落實這類的研究誠信教育,實施目標大抵與國際的取向相同,這代表臺灣在這方面的推動已逐漸跟上國際學術研究社群的趨勢!
於此同時,研究誠信教育的先導國家─美國─又在忙些什麼呢?其實,美國的政府與學術界除了持續於機構內實施「重於事前預防」的研究誠信教育外,也開始針對曾經違反學術倫理的研究者,推動為其量身訂做的專業發展課程,讓他們能為重返學術界做好萬全的準備;相較於事前的預防,這類的課程或許可說是「重於事後的復健」。讀者可能會好奇,犯過錯的研究者為什麼可以回到學術界工作?他們為什麼值得第二次的機會?以及,學術界為什麼要花經費與人力,去重新「栽培」曾經違反學術倫理的人?
本期的電子報將介紹這個在美國、針對有特定需求的研究者所實施的專業發展課程 Professionalism and Integrity Program (P.I. Program)。或許讀完本文之後,讀者會對這類的課程有一些新的想法。藉由本文對於這個課程的介紹,我們亦可思考臺灣對這類專業發展課程的需求性與必要性。
一、P.I. Program 簡介
P.I. Program 是一門在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資助下所設計而成的專業發展課程,目前由NIH與研究誠信辦公室(The 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U.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共同資助營運。自 2013 年起至 2020 年春季,已有 90 位、來自 54 個美國學術研究機構的研究人員參與了 P.I. Program。
(一)開發團隊、課程形式與參與者隱私
P.I. Program 是由美國專家團隊所開發而成,他們的背景包括社會學、臨床醫學、工業與組織心理學、研究倫理、醫學矯正教育(medical remediation education),以及研究監管實務等。課程的主持單位為聖路易華盛頓大學醫學院 Bioethics Research Center(BRC),教學者包含 P.I. Program 的主持人 Dr. James M. DuBois,以及助理教授級(含)以上的教學暨研究人員。
BRC每年會開設三至四個場次的 P.I. Program,視各年度的人數需求而定。一旦報名,課程參與者必須前往聖路易華盛頓大學參與為期三天(約 20 小時)的面授工作坊。由於課程中會使用高互動及密集討論的教學法,因此都是採小班教學(每次僅有約 5 位左右的參與者),並由兩位教學人員帶領參與者完成所有的學習活動。P.I. Program 的開課歷程如下圖所示。

P.I. Program 的目標,主要是協助曾有違規情事(noncompliance in research)或不當研究行為(research misconduct)的研究者,能穩健地重返學術研究的旅途,而這包括維繫他們的自尊。Dr. DuBois 曾表示,P.I. Program 應該是研究者們最不想列在個人履歷上的經歷(DuBois et al., 2016),因此教學團隊會竭盡所能維護參與者的隱私。這包括參與者在課前必須簽署保密協議,以保證不對外分享在課堂中所聽到的人事物;在課程中,彼此間僅以名字(first names)相稱,不揭露個人姓氏,原則上也不提及所屬的學術研究機構。就筆者的觀察,BRC 也對參與者的「參與」做了相當程度的保密,包括選擇在學校內較隱密的教室進行課程,並在位置指引的標示上,以其他名稱取代「P.I. Program」,讓參與者可以低調地前來上課。
(二)參與者的條件與轉介
P.I. Program 於 2013 年起正式實施,主要的教學對象包含三個群體:(1)在當今高壓力與高競爭性的學術環境下,意識到自己難以在執行學術研究與遵守研究合規(compliance)之間取得平衡的研究者;(2)曾經(或正在)因涉及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而接受調查的研究者,以及(3)因個人的疏失或監督不周,以致指導中的研究者或學生涉及上述(2)情事的研究計畫主持人。
多數的參與者是被所屬的學術研究機構轉介至 P.I. Program 上課,目的是滿足機構對其違規情事或不當行為的處分,這通常也是機構允許他們復職(或重啟實驗室運作)的條件之一。另有少部分的參與者是因為意識到自身的需求,因此主動報名課程。
P.I. Program 的學費並不便宜,每人是 3,500 元美金(折合臺幣約 105,142 元),費用來源可以是個人自籌或由機構協助支付。雖然學費所費不貲,但有些機構會願意替旗下的參與者支付這筆費用;這通常發生在當機構認為當事人具有相當程度的研究潛力,不希望因為一次的違規情事就讓機構流失研究人才,因此同意讓他們在沒有財務顧慮的情況下履行處分責任。從這個作法可以看出,P.I. Program 是一種協助研究機構挽留學術人才的方式(P.I. Program, 2020),或許這些學者在專業的道路上犯下疏失,但機構願意給他們第二次的機會(Strait, 2019)。
(三)課程模組與討論方向
P.I. Program 的定位不是倫理課,也不是關於研究誠信(或 RCR)的講習,所以教學內容和既有的這些課程非常不同。P.I. Program 的教學主題相當廣泛但具體,組成包含至少 10 個教學模組;每個模組的設計,都是為了切合課程參與者的特殊需求,而這些需求都是經由實證研究所獲得(見 DuBois et al., 2013, 2018)。內容上則涵蓋了專業決策能力、問題解決能力、研究中的領導與管理實務、壓力管理、有效的溝通與協調、生涯歷程的省思、利用心理評量診斷個人優勢,與探索個人的偏見和錯誤假設等。P.I. Program 是一個跨領域的課程,其不限定參與者的專業背景,教學者也是來自心理學、生醫倫理學,以及生物醫學等不同領域的專業人士。
P.I. Program 透過培養參與者上述的能力,以從根本原因(root causes)著手,降低違規情事與不當研究行為「再次」發生的機會(P.I. Program, 2020)。這些情事包括涉及研究倫理、人類與動物受試者保護,以及利益衝突管理等方面的違失,與其他可能侵害研究專業性的行為(如違反同儕審查原則、不良的研究資料管理習慣,以及研究中的抄襲、造假與變造等)。在上課過程中,教學者會不斷提及這些研究中常見的違規情事,並請學習者利用課程中所學習到的技巧,嘗試找出能提前預防違規情事發生的辦法;參與者多元的專業背景與觀點,在同儕學習上也扮演著重要的功能。
P.I. Program 中還有一個稱為「經驗分享」的重要活動。此時參與者必須口述他們被轉介來參與P.I. Program 的原因。這個過程對許多參與者而言或許會感到沈重,原因一來是他們得回想自己的違規情事,二來是必須進行相當程度的自我揭露。這個模組的設計概念,類似諮商心理學中的「支持團體」。P.I. Program 期望參與者透過口述,一方面省思自己過往的決策與行為,同時在與同儕和教學者的互動中,辨明出自己需要改變的行為或思維模式,並探討當類似的研究困境再次發生時,如何才能更妥適地應對。這個環節對許多參與者而言,也不只是個反思與討論活動,更是一個得以抒發心情與釋放壓力的時刻。畢竟,研究者會涉入違反學術倫理的情事,可能都有些不足為外人道的原因,P.I. Program 因此創造一個安全、隱密的環境,讓當事人能侃侃而談自己的經歷。
而在 P.I. Program 的最後一天,參與者會在教學人員的引導下,撰寫一份「專業發展計畫書」(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plan,PDP),目的是規劃重返學術研究工作後的研究目標。教學人員也會協助確認這份計畫書的可執行性,以確保這些目標都是在實務上可達成的活動。此外,在課程結束後,教學人員會再與參與者進行 2 至 4 次的一對一輔導電訪(coaching calls),除了會詢問他們的修課心得外,也會瞭解他們實際應用課程所學的程度,同時確認他們都有依循「專業發展計畫書」的內容,逐步重啟自己的學術生涯。
二、參與者的背景分析研究
講到這裡,讀者可能會好奇:P.I. Program 的參與者究竟都是違反了什麼,才會被機構轉介去上課?其實,若是嚴重違反學術倫理的研究者(如長期、反覆地造假或變造研究成果),通常都會自請離職或被機構解職,甚至是離開學術界,因此這些人根本不會有機會(也沒有行政資源讓他們)去參加 P.I. Program。大部分會參加 P.I. Program 的人,是情況尚屬中度到輕度的違規,且過往研究績效表現不差、機構有意繼續聘用的研究人員。這些人之所以會犯錯,不一定是故意的,通常是因為錯誤或失當的專業決策、無效的團隊溝通,或一時的情緒壓力所致;也可能是因為於對美國研究規範的不瞭解,或是因為文化差異而造成。美國有很高比例的研究人員屬於國際學者,他們可能抱持著來自原生社會的道德觀念與學術慣例在美國從事科學研究,但這些觀念與慣例卻不完全與美國的相關規範相符。
如果這樣還是覺得有點難以想像,那可以看看以下這個例子。這是筆者自編、以參與者的口吻寫成的案例。
我是一位助理教授,正在衝刺研究,預計在明年春季申請升等。同時,我也是一位新手媽媽,和丈夫剛迎接了一對雙胞胎。現階段雖然很快樂,但也讓我過去幾個月嚴重睡眠不足,無時無刻都感到身心超載。 前陣子我接到學校的通知,說我上個月送交的一份申請校內研究經費的計畫書,疑似抄襲他人的論文;這份計畫書是我、博士生與助理們合作完成的。我當下很慌張,馬上在電腦中搜尋寫作時的草稿,想確認有問題的內容是誰寫的;但我沒找到任何版本的草稿,只有一份當初送交時的完稿,我想我是忘記備份了。於是我召集了當初一起寫計畫書的博士生與助理們,想釐清這個問題究竟是如何發生的。 在我們一起回想計畫書的書寫歷程後,一位博士生坦承抄襲的段落都是出自他之手。他表示,自己的母語不是英文,在寫作上本來就不如我們母語人士流暢,所以「複製貼上再稍作改寫」是他遭遇寫作瓶頸時慣用的解決辦法。他又以為計畫書一定會經過我的親筆修改,雷同處都會被改掉,就沒有針對內容做很實質的改寫。但很遺憾,我當時實在太累了,再加上相信他的能力,所以在草草地看過他寫的段落後,就把稿件上傳了。接著,就是收到疑似抄襲的通知。 經過學校的調查,委員會認定我有寫作抄襲與監督不周的問題,我對這個判定沒有意見。身為該研究計畫的預定主持人,我有責任承擔這個不當研究行為的事實與相關處分。我也確實有監督不周之責,包括疏於向團隊成員傳達原創性的重要,也沒有即時發現非英語為母語的學生,正在面臨科學寫作的瓶頸。因此,我沒有苛責或懲罰那位博士生,也沒有和他終止指導關係。其實我很慶幸,雙方都是在研究生涯的初期就得到了這個教訓,才不致於一錯再錯。學校對我當然有一些的處分,包括參加 P.I. Program……。 |
看完以上案例,會不會覺得其情可憫,有點不忍苛責?顯然當事人本身沒有違反學術倫理的意圖,卻在結合了複合情況的困境下,犯下了不當研究行為。其實在實務上,真正有心犯錯的學者不多,大部分有問題的研究,都肇因於當事人的疏忽與大意,以及低估遵守研究相關規範的重要性。DuBois et al.(2016)便曾做過一個研究,分析 P.I. Program 參與者被要求來上課的常見原因,包括:
- 因監督不周而導致問題發生(failure to provide oversight, leading to problems)。
- 寫作上的抄襲(plagiarism)。
- 在涉及人類參與者的研究中,違反同意原則(consent violation concerning human research participants )。
- 在涉及人類參與者的研究中,未採適當方式招募參與者(inappropriate recruitment of human research participants)。
- 違反實驗動物照護的原則。(animal-care violation)。
- 造假、變造研究資料,或因不符研究規範而產生錯誤的資料(data fabrication, falsification or substandard research leading to false data)。
同一研究也統計了參與者會涉入上述違規情事或不當研究行為的根本因素(DuBois et al., 2016),包括:
- 缺乏注意(lack of attention):包括人事或研究規模上的過度擴張、不注重研究的細節,或因為個人因素而分散了對研究合規的注意。
- 對研究規範的不確定(unsure of rules):這時常發生在當研究者踏入新的專業領域時,對於相關規範欠缺全盤的瞭解,或缺乏來自他人的充分指導,又或是因為文化差異所致的不瞭解。
- 沒有優先考慮研究合規(did not prioritize compliance):無法認清違規情事的嚴重性,或思維模式偏頗,又或是文化差異所致。
- 關係上的問題、人事上的緊張狀態(relationship problems, political tensions):例如習慣採好鬥的溝通習慣,或與不易相處的人一起共事。
其他原因還包括:人員缺乏充分的培訓或誠信(staff lacked adequate training or integrity)、不良的溝通方式(poor communication ambition)、雙重角色上的衝突(醫師兼科學家)(conflicting roles [physician-scientist])、做事前沒有考慮後果(did not anticipate consequences)、缺乏資源(lack of resources),以及遵照不良的指示行事(followed poor instructions)等。DuBois et al.(2016)強調,多數的課程參與者都不是因為單一因素而犯錯,通常都是面對複合且複雜的情況,才導致問題發生。
三、對臺灣學術界的啟示
臺灣的學術研究機構在處理校內的學術倫理案件後,常常會對涉案的教師或研究者要求「參加X小時之學術倫理相關課程,並取得證明」,但是他們去哪裡上了什麼課?學到了什麼?這些課程有沒有改善他們後續的研究態度或行為?目前似乎都沒有適當的監督與追蹤機制。因此,臺灣的學術界與管理研究的主管機關該不該仿效美國作法,投資經費與人力資源,針對違反學術倫理的研究者實施專業發展課程呢?這個問題的答案或許因人而異,但以研究誠信的角度而言,這麼做或許可以展現學術界與主管機關對於社會責任的承擔。
在教育責任面上,無論這類課程是由學術界自行開課或由主管機關統一辦理,都提供了當事人專業發展的機會,也有助於預防類似的違規情況於研究機構內再次發生。在人力資源面上,透過 P.I. Program 這類課程的實施,有助於替學術界與研究機構留住具有研究潛力的人員;這些人員畢竟是學術界曾經投入時間、經費和專業訓練所培育出來的人力,若因為一次的違規情形就中斷研究之路,或許有些可惜。而在管理面上,學術界與主管機關若能提供這類的專業發展課程,也得以向社會大眾證明,他們致力於對違規情事與當事人做出適當且有效果的應對,也能彰顯他們在事件中對於監管之責的承擔。
然而,在執行面上,這類專業發展課程的設計與發展實屬不易,美國的 P.I. Program 也是集眾人之力(以及可觀的經費與學術資源)才研發而成,因此在時間上,臺灣短期內或許還不會有類似的課程出現。但我們也可以開始想想,如果這類的課程要在臺灣開發,我們應該放入什麼教學內容?除了 P.I. Program 現有的模組之外,還有什麼是臺灣特有的議題?這些議題可能跟我們的文化與法規相連結,包括研究環境中的師生關係、權力關係等等,也可能跟我們的學術研究系統(如績效評價、學術升等)有關。
另外,P.I. Program 之所以成功的一個重要因素,是它創造了一個隱密性高、安全,且能獲得參與者信賴的課室環境與教學氛圍,讓參與者可以無虞地在課堂中抒發想法與揭露自我,同時又能保有他們的自尊與信心。因此,隱私與保密會是臺灣未來在發展這類課程時需要審慎規劃的環節,而這也會和我們的社會文化與相關法規環環相扣。
最後,P.I. Program 的教學人員其實也發現,大部分的參與者都具備相當優秀的研究能力,這些優秀的研究能力已足以支持他們做出「好的科學」(good science)(DuBois et al., 2016)。但既然如此,現在推行的這些重於「事前預防」的研究誠信教育,與強調「事後復健」的 P.I. Program,又是為了什麼呢?─是為了「用好的態度方法,做好的研究」(doing good research in a good manner)(Antes et al., 2019)。因此,除非非常肯定自己已經夠小心謹慎,否則無心之下所涉入的違規情事與不當研究行為,都還是可能發生在你我身上。也因此,在變動快速的研究環境中,持續學習如何良好地遵守研究規範至關重要;這不僅可以確保研究的精確性與完整性,也能保護人類參與者與實驗動物─最重要的是,它也能鞏固自己與他人的學術生涯。
四、結語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研究人員也不例外,關鍵是能不能「不二過」─正視、檢討與改善自己的疏失。P.I. Program正是在協助曾經違反學術倫理或涉及監督不周的研究人員,確保他們能穩健地重回學術研究的旅途。身為在學術界努力耕耘的人,都深知學者養成的辛苦與不易,因此期望曾經在生涯中遭遇困境而跌跤的研究者,都能擁有重拾研究信心與自信的機會。
五、參考文獻
- Antes, A. L., Kuykendall, A., & DuBois, J. M. (2019). The lab management practices of “Research Exemplars” that foster research rigor and regulatory compliance: A qualitative study of successful principal investigators. PLoS ONE, 14(4), e0214595. doi:10.1371/journal.pone.0214595
- DuBois, J. M., Anderson, E. E., & Chibnall, J. (2013). Assessing the need for a research ethics remediation program. Clinical and Translational Science, 6(3), 209-213. doi:10.1111/cts.12033
- DuBois, J. M., Chibnall, J. T., Tait, R., & Vander Wal, J. (2016). Misconduct: Lessons from researcher rehab. Nature, 534, 173-175. doi:10.1038/534173a
- DuBois, J. M., Chibnall, J. T., Tait, R., & Vander Wal, J. S. (2018). The Professionalism and Integrity in Research Program: Description and preliminary outcomes. Academic Medicine, 93(4), 586-592. doi:10.1097/ACM.0000000000001804
- Professionalism and Integrity in Research Program (P.I. Program). (2020). Retrieved from https://integrityprogram.org/
- Strait, J. E. (2019, December 10). Washington People: James DuBois. Retrieved from https://medicine.wustl.edu/news/washington-people-james-dubois/?fbclid=IwAR2Zm_2tqG3HYKh41HP0UF9oXydXWq2uInhVw2-OqwTqM1c7aZwjGSr2hoM
致謝:感謝周倩教授(國立交通大學教育研究所)針對本文給予寶貴的修正意見。
建議引用格式:潘璿安(2020,五月)。學術倫理的「復健課程」:美國 P.I. Program。科技部研究誠信電子報,38,4–16。原文連結
備註:作者撰文時的工作職稱為 Visiting Research Fellow, Bioethics Research Center at the School of Medicine, 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 USA。作者曾以觀察員的身分參與美國 P.I. Program,主持人 Dr. DuBois 為作者的指導教授;本文僅代表作者的個人觀點,不代表 P.I. Program 與其執行單位。本文是在科技部「補助赴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的資助下完成,計畫編號:108-2917-I-564-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