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報專文 | 談抄襲與自我抄襲─不同學科領域之觀點

本文刊載於科技部《研究誠信電子報》2021 年十二月 / 第 47 期
作者:潘璿安


隨著科技的進步,文字相似度比對系統技術越來越精確,使得近年來針對違反學術倫理樣態的討論已從「抄襲」延伸至「自我抄襲」。學術界開始反思在學術研究的本質中,資料與文字在研究發表中所代表的意義。

今年中旬,國家衛生研究院分子與基因醫學研究所孫以瀚特聘研究員兼所長曾以「抄襲與自我抄襲」為題進行演講,當中從生醫科學及實驗研究的角度切入探討自我抄襲;其後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教育研究所周倩教授也以「再談抄襲與自我抄襲」為題,從人文社會科學領域的角度出發,試圖釐清究竟什麼是抄襲和自我抄襲,以及如何預防自我抄襲。本文以二場演講內容為主軸,探討不同學科領域下對抄襲與自抄襲看法。

一、學術研究的本質與學術倫理的規範

孫以瀚教授認為,學術倫理是對研究者的正面期許,而訂定學術倫理規範是為了促進學術研究的正當發展。換言之,普世的學術倫理規範可以視為是對研究者的高標準期望,例如《荷蘭研究誠信守則》(Netherlands Code of Conduct for Research Integrity)中認為研究者自己應該時時更新在專業領域中的資訊,保持自己不會在專長領域落後同儕;對於非自己專業領域的事務不該隨意置喙;研究者所做出的研究成果也應該要有絕對充分的證據支持等。當研究者未達到這些高標準期望,可能會造成研究論文或計畫書被期刊或資助機構退件,但並不會因此被認為是違反學術倫理或涉及不當研究行為。因此當討論違反學術倫理而要動用公權力處罰時,與高標準的期許是有所不同的。

周倩教授則認為學術研究相當重視「創新性」,主要是看研究成果對於人類知識的精進與累積有沒有作出貢獻。另外,學術研究的成果都需要公開發表,並接受同儕檢驗,所以對自己「誠實」與對他人「透明」成為相當重要的學術誠信面向。周倩教授也提到,學術倫理具有培養良善研究風氣、提升研究能量與品質的目的,而相關的規範就是學術界用於他律與自律的行為準則。研究者在享受充分學術自由的同時,也要符合學術界的他律及保持高度的自律,如此才能使學術界之間以及學術界和社會大眾之間能有效的交流溝通,獲得同儕及社會大眾的信任。

二、國內外對抄襲與自我抄襲的規範及看法

(一)國內相關規範與修正建議

針對自我抄襲在我國的規範情況,我國首要規範學術倫理的中央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及科技部,其中教育部在其現行之《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中,雖然並未採用「自我抄襲」一詞,但已具體列出相似的概念與違規類型(第三點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而在現行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四十三條中也提到,送審人若涉及下列情事,經教育部審議確定者,應不通過其資格審定,包括未適當引註、未經註明授權而重複發表、未註明其部分內容為已發表之成果或著作。教育部在 109 年 7 月 21 日預告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修正草案(臺教高(五)字第 1090097544A 號),其中第三十條係針對前述三種樣態提供更明確的定義,並於第三十一條中提到在特定期間內(一年至四年)將不受理涉前述情形之送審人的教師資格審定申請。(※ 本文出版後備註:教育部已於 110 年再次預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修正草案:臺教高(五)字第 1100121800A 號)

另外,科技部在《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2020 修訂)中將「自我抄襲」與「重複發表」納入規範項目(第三點第四款及第五款)。《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2019 修訂)中則有一「自我抄襲的約制」專節,強調自我抄襲的嚴重性應視「內容是否為著作中創新核心部分,亦即是否有誤導誇大創新貢獻之嫌而定」。綜上可看出,我國對於國際學術界在自我抄襲方面的相關討論與政策,已做出積極的回應。

不過,孫以瀚教授也針對現行《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所列之違反學術倫理行為類型,提出了修改建議:將抄襲的定義改為「抄錄他人作品,未註明出處,意圖誤導為自己的創見或成果,情節重大者」;重複發表則改為「將相同研究成果重複發表,卻未適當引註,以致有重複獲取研究成績之虞,且情節重大者」;他也建議將原先自我抄襲項目刪除,因真正的關鍵已納入重複發表之範疇。

(二)國外相關規範與立場

在國外實務上,美國政府的經費獎補助機構並不將自我抄襲列為不當研究行為;在建構學術出版倫理方面具領導地位的英國組織 Committee on Publication Ethics(COPE)則認為未公開發表的著作(如研究計畫、計畫成果、申請文件、研討會摘要等),都不宜納入自我抄襲的討論範疇。

孫以瀚教授在演講中也表示,根據一項針對三百多份學術期刊的調查顯示,若是為了效率和精確,研究者重用以前發表過的文字或許是可以被容許的(Hall, Moskovitz & Pemberton, 2018);他也認為,如果自我抄襲專指文字重用,特別在理工與生醫領域,可能會被認為是個假議題,甚至連「自我抄襲」這個詞也有誤導之嫌。

從前述觀點言之,研究者的自我抄襲行為是否應一律視為是違反學術倫理與不當研究行為,在不同情境上應有不同考量,而如何讓處分合乎比例原則,也是該謹慎思考的問題。在《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中也提及,判定自我抄襲的嚴重程度,應視抄襲內容是否為著作創新核心部分而定。

綜合上述,孫以瀚教授認為常見的自我抄襲可分為「涉及論文核心的重複發表」和「不涉及論文核心部分的文字再使用」。其中屬於文字再使用的部分,可以仰賴學術自律處理,例如期刊或資助機構可以因文字過於雷同而退件,學位論文口試委員可以要求學生修改或重寫,但這些都不必要用違反學術倫理去處理,甚至施予處分。自我抄襲所涉及的核心問題在於重複發表研究內容,並因此影響學術資源的公平分配,或影響專業審查時對研究人員的績效判斷。孫以瀚教授也提到,若要改善自我抄襲的情況,應該要從減少自我抄襲的誘因著手,例如在各級審查學術成果時,應重質不重量,並呼籲研究者在發表前,應透過文字相似度比對系統進行自我檢驗。

三、抄襲與自我抄襲對學術研究的傷害

(一)抄襲

孫以瀚教授認為,抄襲之所以成為學術倫理問題,主要是在於抄襲的關鍵並非只是文字相同或未適當引註,而是當事人有將別人的貢獻竊為己有的欺騙意圖,而這樣的故意欺騙行為將會導致研究成果不實,並影響研究資源分配。

周倩教授則指出,抄襲是一種不合法或不道德的引用,若研究者無法用適當的方式標明某個概念的來源,讓讀者誤認為他人的想法是研究者本身所出,就可能涉及抄襲行為;但目前對於和他人文字雷同應到何種程度,才能認定為抄襲,尚未有定論。

(二)自我抄襲

周倩教授認為「自我抄襲」一詞有模糊之處,學術界在討論時常會各自定義,造成溝通不良。她認為基本上自我抄襲和抄襲的概念相近,最大的差異是在於客體的來源不同:抄襲是指抄襲他人的著作,而自我抄襲顧名思義即是抄襲自己以前發表過的內容。

然目前針對自我抄襲的具體類型與嚴重性並無共識,但可大致可區分為「文字重用」、「內容重用」與「稿件重投」。一般來說,稿件重投不會被期刊或資助機構允許;不具充分學術理由的內容重用則不被所有學術界接受;至於文字重用,因為人文社會領域的研究成果多仰賴大量文字的敘述來表達,所以會對文字重用行為有較高的敏感度與較低的容忍度,人文學者應多加注意。但周倩教授同意孫以瀚教授的觀點,也認為在評估是否構成自我抄襲情事時,應綜合時空背景、相關施行政策、研究領域,以及行為與情事等特徵,才能判定其可容忍度與嚴重程度,並做出是否違反學術倫理之定論。

至於為什麼不能重用自己曾經發表過的內容?周倩教授是認為,因為重複發表的行為會違背學術發表的特性與要求。最主要的理由是不具創新的特性,自我抄襲也有違學術研究的誠實、嚴謹與透明原則,且除了會消耗非必要的學術及行政資源外,還會重複計算學術成果,而這將影響學術資源的公平分配。另外,重複出版的研究著作可能會致使統合研究或回顧性研究的資料失真,也有可能傷害讀者對學術研究的信賴,甚至是侵害出版商的著作權。

自上述種種原因可推得,自我抄襲的核心問題在於低原創性、低透明度及當事人的有心欺騙,而在過程中受到傷害的對象可能是期刊主編、同儕審查委員、讀者與學術界同儕等,使他們誤以為重複出版的內容屬於原創之作,因而給予錯誤的評價。

四、如何避免抄襲與自我抄襲

如何避免自我抄襲,二位教授都提出簡單的「講清楚、說明白」原則,就是在後面投稿的計畫書或投稿的稿件中說明與已經發表之研究成果的差異;如果是資料重用(如重新分析),一定要有相當充分的學術理由。

孫以瀚教授也建議,在現今文字相似度比對系統發展蓬勃的狀態下,在投稿前,作者可自行透過系統檢驗以避免爭議;科技部或相關部會亦可在計畫申請時詢問主持人,其是否已用該部會認可之比對系統進行自我檢驗。

若要避免文字抄襲,周倩教授提出「1+3 策略」。首先,一定要用正確的書目引用格式,在文中、文後註明資料出處。此外,在文中有引用他人或自己著作的段落,務必使用引述、改寫或摘寫三種寫作方式處理。

周倩教授也從學術主管機構、學術出版、學術倫理教育及研究者個人努力四個面向,提供了預防自我抄襲的建議。首先,學術主管機關可以透過制定明確的規範和政策,讓研究人員有所依循,並且重新檢視當前績效評鑑制度的適切性。學術出版界則應該就會議論文及期刊論文間的轉換提供清楚的指引,並制定出對自我抄襲的明確規範。在學術倫理教育方面,應在相關教材中加入關於自我抄襲的內容,讓不同研究領域的研究者能夠透過學習而對自我抄襲有同等認知和共識。最後,研究者自身的努力是絕對必要的。為符合學術發表的透明原則,研究者應適時揭露著作的性質與先前發表的情況,並且切實遵守學術引註規範與格式,同時力求研究成果的完整呈現;在送交研究成果前,亦應使用文字相似度比對系統進行自我檢測,並時刻遵守能預防自我抄襲的相關規範,同時留意著作權的相關議題。

五、結語

綜合孫以瀚教授與周倩教授的演講,建議科技部與相關部會應積極持續宣導「自我抄襲」這個新興的學術倫理議題,並讓研究者暸解學術倫理的要求已變得更加嚴格,學術界對於學術發表的透明度也更加重視。

研究者也必須認清自我抄襲的嚴重性與後果,並理解在學術寫作時能避免自我抄襲的辦法,這才能讓研究者在兢兢業業進行研究之時,不必擔心動輒得咎,得以更為有效地促進學術發展。

最後以呼應孫以瀚教授的特別提醒作結: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的立案和處理都需要非常慎重,學術界應齊心避免讓學術倫理成為鬥爭工具,甚至阻礙學術研究的良善發展,如此才能達到促進學術研究的初衷與目的,並維持一個學術界與社會大眾間的信賴關係。

參考文獻

Hall, S., Moskovitz, C., & Pemberton, M. A. (2018). Attitudes toward text recycling in academic writing across disciplines. Accountability in Research, 25(3), 142–169. https://doi.org/10.1080/08989621.2018.1434622

延伸閱讀

  1. 孫以瀚(2021)。談抄襲與自我抄襲〔視訊演講影片〕。科技部研究人員學術倫理增能工作坊。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wyWrOXWM2M
  2. 周倩(2021)。再談抄襲與自我抄襲〔視訊演講影片〕。 教育部學術倫理社群教師工作坊。https://ethics.moe.edu.tw/resource/lecture/detail/10/
  3. 周倩、潘璿安(2020)。學術寫作之新倫理議題「自我抄襲」:內涵演進、真實案例、現行規範與預防之道。圖書資訊學刊,18(2),43–72。http://doi.org/10.6182/jlis.202012_18(2).043
  4. 林雯瑤(2019)。學術論文作者之自我抄襲:臺灣 TSSCI 期刊編輯的觀點。 圖書資訊學刊,17(2),35–70。http://doi.org/10.6182/jlis.201912_17(2).035
  5. 薛美蓮、潘璿安、周倩(2020)。台灣研究人員學術倫理概念調查研究之初探:以科技部公布之學術抄襲、未適當引註及自我抄襲概念為例。教育資料與圖書館學,57(2),149–185。http://doi.org/10.6120/JoEMLS.202007_57(2).0042.RS.BM
  6. 孫以瀚(2020)。論自我抄襲─重複發表、文字再使用有無學術倫理上的處罰必要?科技報導,467。https://www.scimonth.com.tw/tw/article/show.aspx?num=4770
  7. 蔡孟利(2021)。「文字再使用」即是學術倫理問題。科技報導,472。https://www.scimonth.com.tw/archives/5044
  8. 甘偵蓉(2021)。「文字再使用」有問題嗎?文字再使用、自我抄襲兩概念之釐清。科技報導,472。https://www.scimonth.com.tw/tw/article/show.aspx?num=5100&root=5&tags=學術倫理&page=1

致謝:感謝孫以瀚特聘研究員兼所長(國家衛生研究院分子與基因醫學研究所)與周倩教授(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教育研究所)針對本文給予寶貴的修正建議。


建議引用格式:潘璿安(2021,十二月)。談抄襲與自我抄襲─不同學科領域之觀點。科技部研究誠信電子報,47,1–7。原文連結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科技部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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