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載於教育部臺灣學術倫理資源中心
作者:潘璿安
第六屆世界研究誠信大會(6th World Conference on Research Integrity 2019, 簡稱 6th WCRI 2019)於 2019 年 6 月 2 日到 6 月 5 日在香港大學舉辦,與會者包 含 700 多位來自世界各地之人士,包含領域內的學者、學術出版商、學術及研究機構內管理研究誠信事務的人員,以及在國際間致力於推動研究誠信的專業學會與社群團體之代表。
今年會議的主題為「研究誠信的新挑戰」(New Challenges for Research Integrity)。大會因此邀請具高度學術聲望的英國組織「出版倫理委員會」(Committee on Publication Ethics,COPE),共同規劃了多場座談和專題演講, 以期和與會者一起研析近年科學研究界所面臨的新興挑戰,其中包含日漸嚴重之作者列名爭議(authorship disputes)及掠奪性出版(predatory publishing)等問題。
一、作者列名爭議
在一場「Responsible Authorship」的座談中,Charon Pierson(COPE 諮詢委員)與 Tracey Bretag 博士(COPE 諮詢委員;University of South Australia 副教授)分別分享了他們在實務工作中的經驗及省思。
Pierson 首先分享了自 COPE 成立以來所蒐集到共 134 起作者列名爭議案件的分析報告;這些案件的來源是過去全球各地之學術期刊或研究機構,曾提供給 COPE 並向他們尋求諮詢的具爭議性事件,不過 COPE 本身僅提供專業見解上的協助,並沒有實質參與事件的處理或調解。Pierson 表示,涉入違反作者列名規範 (即不當掛名)之研究人員的動機,大致可分為無意和蓄意的意圖;無意者的肇因通常是研究者本身對作者列名的正確認知有誤、投稿經驗不足(通常是新手研究人員),或因文化因素所造成的違反行為;蓄意者的動機則包含維護個人的學術聲望、爭奪研究成果、造假投稿或出版文件上的作者資訊、以及牽涉研究活動中的霸凌或威脅等行為。Pierson 也提到,過去研究人員在面臨作者列名的爭議時,通常是尋求 COPE 或研究機構的諮詢或調解,但現在有越來越多人會委請法 務人員(律師)去介入處理,甚至主張要訴諸媒體以向機構或期刊施壓,而這些作法都使得作者列名爭議的處理越來越棘手。
Bretag 博士接續分享了西澳大學在面對作者列名爭議時的調解程序與指導方針,包括:
- 研究團隊(尤其是管理者,如:計畫主持人)應善盡研究活動中的監督 之責,這是最能預防爭議產生的根本之道(direct supervisor);
- 若產生爭議,建議先和研究誠信顧問不公開地討論可能的解決辦法(confidential discussion with Research Integrity Advisor);
- 必要時,也應該和學術主管進行不公開的討論(如:院長、系所主任,或教研人員)(confidential discussion with Head of School/Department/Faculty/Institute);
- 若經過上述程序仍無法排解爭議,應該向學校提起正式的通報(if matter still not resolved, raise a formal complaint)。
二、掠奪性出版的問題
本次大會亦邀請 COPE 主席 Deborah Poff 進行專題演講,題目為 「Complexities and Approaches to Predatory Publishing」。Poff 以 COPE 的觀點出 ,針對掠奪性出版的現況及爭議,提出了一些學術各界應該積極討論的議題。
首先,Poff 認為採用「掠奪性」一詞來詮釋低品質的期刊或研討會,仍有待商榷,理由有三。第一,該詞本身並不夠直覺,因此科學研究界的新人或非學術界的人士,可能無法直接將該詞和低品質的學術出版行為做連結;過去也一直有討論取代的字詞,如:假期刊(fake)、有問題的期刊(questionable)或詐騙的期刊(deceptive)等字詞。第二,「掠奪性」一詞在英文上具有「受害者是無辜的」意涵,但是很多研究已經證實,有些研究人員是明知卻故意投稿到這類的低品質出版品或會議。第三,延續第二點的原因,「掠奪性」一詞弱化了研究人員在投稿過程中應慎選期刊之責任。然而,雖然當前對「掠奪性」一詞的妥適性仍有很多辯論,但 Poff 表示在找到精確的用詞之前,COPE 仍會繼續使用該詞去詮釋低品質的學術出版。
Poff 也指出,掠奪性出版最大的問題是缺乏品質確認(quality assurance) 且該產業不僅違反普世的研究誠信價值,也牽涉了商業倫理(business ethics)的違背。掠奪性出版主要是以欺騙的方式,向研究人員(也可謂是作者兼消費者)收取高額的論文出版費用,卻沒有做到同儕審查和公開出版等符合正規學術出版 的編輯流程,而此舉已嚴重違反商業倫理。因此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曾於 2016 年向印度的學術出版商 OMICS 提起訴訟,理由是詐騙美國學者;2019 年三月底,內華達州的地方法院判決 OMICS 應支付五千一 百萬美金的罰款。由此顯見,要抵制掠奪性出版的發展,恐怕不能仰賴科學研究界的單方面努力,商業界(尤其是出版業)及法務界的積極作為也有其必要性。
Poff 也告知與會者,今年 COPE 會針對掠奪性出版發布一些文件(可能是研究報告、指引,或教學資源),屆時各界都可以在 COPE 的網站中下載到相關的資源。
COPE:https://publicationethics.org
三、結語
上述三位講者在演講中都提到,教育絕對是一種能有效降低作者列名爭議及掠奪性出版的方法;這些教育應該在機構內持續、反覆地進行,以培養研究人員對作者列名和掠奪性期刊之正確認知及議題敏感度。此外,研究機構也應該促進研究誠信顧問的專業發展、完備在相關問題上的因應機制,包括訂立完善的通 報、處理及審議制度,讓研究人員在提出相關的爭議或困境時(如:誤投到掠奪性期刊,卻不知該如何是好時),能在機構內獲得充分且有效的協助和支持。
建議引用格式:潘璿安(2020)。第六屆世界研究誠信大會:作者列名爭議及掠奪性期刊─出版倫理委員會(COPE)之觀點〔教學文宣〕。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 https://ethics.moe.edu.tw/files/resource/knowledge/knowledge_04.pdf